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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條例通過 預算嚴審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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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計畫要付諸實施,必須要有預算,首先我想談財政紀律。正常的總預算體系,有很嚴謹的法律依據,對於政府支出皆有一套制度規範。

政府預算應守財政紀律 提出詳實償債計畫

政府要用特別預算,來打破正常制度下的拘束和限制,一定要有非常充分的理由。為什麼連三任政府都會用特別預算的方式來突破總預算的制度?第一個原因可能是,想要透過特別預算的方式,來突破現行對政府在舉債的規範。第二,立法院審預算的時候,規矩跟限制比較多,程序也比較繁瑣,而特別預算編製的前提是要通過條例,條例通過後,等於拿到尚方寶劍,即使後來送到立法院經立法程序,其實嚴謹的程度完全沒有在審總預算的時候完整仔細。第三個是我比較擔心的,就是通常走到這條路以後,可以一次匡列一大筆錢,很容易造成執政的決策者有豐功偉業的感受。因為掌握這一大筆資源以後,他就可以達到政治上的宣傳效果。

針對這些問題,我認為,第一,中央跟地方政府要提出詳實的債務償還計畫,如何還錢,及用什麼樣的機制作償還。

第二,要做到預算和條例分開來兩回事。從歷史經驗看,當政府走到特別條例、特別預算這條路的時候,通常認為條例過了以後,整個預算就過了。前陣子在審的時候,民進黨朋友一直在講你們杯葛做什麼?現在只是條例,條例過了還要再審的,現在杯葛幹什麼。好,我希望你們真的做到,我們把條例先通過,但是千萬不要因為條例過就認為預算已過。

全部經費恐高達兩兆  預算期間與規模皆應縮減

接下來我們再檢討前瞻建設的預算問題。

首先,我們雖然現在通過了八千八百億,還有後續經費一千四百多億,加總後大概超過一兆。第二,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預算在執行以後,經費一定會追加,如果增加二十%、三十%,就多了兩、三千億。第三,地方的配合款部分,照毛院長的說法,大概三千六百億,加總起來前瞻總經費恐怕高達兩兆。

政府強調要有建設,才會帶動GDP成長,我覺得有點疑惑。根據政府公布的前瞻基礎建設前後比較數據,一○六年度差○‧二,就是做前瞻與不做前瞻會增加○‧二個百分點;一○七年最棒,大概○‧四;一○八年再降成○‧二,到第四年變成○‧一,最有趣的是到五年變成負的○‧三,後面最後一年也是負的○‧二。這表示看起來有沒有做前瞻,並沒有太大的差異,甚至還差一點。借了那麼多的錢,去做這樣的一個計劃,可不可以再重新思考一下,要八年嗎?我認為,不論從總統任期或預算制度精神而言,該預算期間與規模皆應縮減至一半。

針對缺失 補強條例 強化監督審查

參考阿扁總統的「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和馬總統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立院初審通過的前瞻條例不僅條文較少,內容不夠嚴謹,也缺乏相關的制衡監督規範:

第一,前兩任建設條文中,各部會、縣市政府須提出計畫、經費需求後,主管機關經建會辦理先期作業審查,政院也須將財務和環評報告送立院審議。前瞻條例相關規定很簡略,國發會沒角色,也忽略送立院審議部分。

第二,執行特別預算的時候,監督審查應該要加強的。阿扁總統和馬總統的兩個條例中,都有這個條文:「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在這次的條例中不知為什麼卻被拿掉了,只註明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雖然前瞻計畫條例立法院已通過初審,針對以上缺失,仍應務實面對,盡速修改補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