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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許可制 使用許可制 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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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土白皮書,每兩年公布一次。日本做法也是依一樣,建議除了國土白皮書之外,另建立國土政策白皮書,搭配趨勢分析,如英國做氣候變遷風險評估,由副首相辦公室製作。

國土法第十一條規定,現階段由內政部擬訂、審議,建議「規劃建議區」,鼓勵各機關共同參與。第二十四條,以前為開發許可制度轉為使用許可,為一大變化,國土計畫法中,農三有機會變成城三,分區對調,現在通過的版本內「使用許可」最為重要,城鄉發展區做為第一類第二類使用,農三可否可轉變,國土法規定,不同分區間的變更只能透過變更國土計畫,五年一次「通盤檢討」,無法「臨時變更辦理」,不能化整為零,漫無節制的變更,應讓大眾更清楚知道。民間團體不需擔心以往開發許可弊端,將保育地區變成開發地區。

國土功能分區,現階段全國區域計畫環境汙染地區,無法管理財產與權利義務,假設六年的時程計畫為目標,兩年內建構國土計畫大原則,四年後各縣市彙整呈上中央審議成為國土功能分區圖。建立縣市、內政部、行政院審議會,並廣為宣傳。建議所有利害關係人,納入地方與中央層級。

籌措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依規定不能開發面積超過三成,基隆唯一例外,可開發三至五成,降低容積率,此例外情況應說明,並配合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設立,補償機制,各縣市Down Zoning部分要由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或回到各縣市管理。若牽涉到全國海洋資源保育應該由國家角度扛下去。

又如第四十三條政府應整合國土計畫相關之法人或機構,不該包生而不包養,我國相關機制相較於韓國仍有不足之處。又第三十八條明定罰則,中央查報法之罰則若為必要,務必檢討其人力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