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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與大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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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陣子行政院特別喜歡談大數據,政府是擁有許多豐富的資料庫,例如勞健保、海關進出口、財稅資料、房地產實價登錄等等,若能善用,確實有助於掌握經濟情勢。

 但除了大數據,許多問題仍得藉由普查、調查並加以編算才能呈現真相,例如各界所關心的薪資、儲蓄、通膨、失業、貧富差距、工業生產、外銷訂單等等都得靠專業調查(不是民調),而調查所仰賴的母體則得靠工商普查、人口普查才能取得。

 大數據的資料雖極其豐富,但在運用上仍有若干限制,例如所得稅檔可以了解所得分配,但礙於資料落後兩年,仍無法完全取代家庭收支調查;另外,勞保資料雖有助於研判就業情勢,但由於定義等問題,這個資料也無法取代失業調查。

 這說明大數據若能與國勢調查、統計編算相互勾稽,當有助於統計品質的改善,而讓總體數據能更準確、更即時的呈現真相。然而,要與大數據資料勾稽、要克服拒訪、要確保統計獨立性,就得有一部跟得上時代的《統計法》。

 令人驚訝的是,我們的《統計法》自民國61年發布迄今竟然從未修正過,而四十多年來全球資訊環境、台灣社會文化、政治生態皆已大大改變,這樣一部古董級的統計法非但難以確保統計品質,也限制了調查資訊的運用,更無法維護政府統計的獨立性。

 遺憾的是,行政院向來只重視「數字」而不重視「如何產生數字」的環境,因此直至如今統計法修正依舊慢如牛車,連行政院大門都還沒進去。

 行政院要有遠見,莫論美、歐、日、韓,就連中國大陸近年也致力於改善統計調查環境,2009年公布的《統計法》更賦予統計機構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的職權,若把兩岸統計法擺在天平兩端,我們實不如人家甚遠。

 大數據該重視,但若想好好運用大數據,統計法的修正也不容怠忽,行政院應儘速指定政委著手審查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