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年底,籌辦多時的「創夢市集」開張,台灣因此正式邁入股權群募(equity crowdfunding)的時代。中國大陸上說:「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這都是好事,但群眾募資也涉及投資人保護,如何兼顧興利與防弊,是一大挑戰。
在1980年代末期,台灣出現鴻源、龍祥等「機構」向成千上萬的老兵、菜籃族募資,許多人受害。銀行法還因此增訂了第29-1條,禁止違法吸金。
而在80年代初期的美國,麻州主管機關依照該州的證券法,不准某家高科技公司在其境內兜售股票,即便它業經美國證管會登記,可以初次上市,理由「是投資風險太高,會對麻州州民不公平」。
這家公司的上市募資就乖乖地繞過麻州。它現今市值已超過7,000億美元;沒錯,它正是蘋果公司!
美國麻州的證券法採取核准制,擅於防弊;美國聯邦證券法用揭露制,比較可以興利。我國證券交易法多年來逐漸從核准制轉變為揭露制;中國大陸證監會即將推動的登記註冊制也反映這個趨勢。
回顧這個國際趨勢:美國從2005年一路法令鬆綁,以符市場需求,最大的推力是2012年制訂的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振興新創事業法」(簡稱JOBS Act)。
JOBS Act體認到Internet無遠弗屆又可瞬間傳輸,會讓證券法上的「揭露制度」破功。美國證管會就分級管理並「抓小放大」,逐步實施申報立即生效措施。依照它近年內部的實證研究:新制促進潛在投資人更公平的參與募資,而且發行人更願主動做財務預測及非例行揭露,市場更透明。
自JOBS Act通過以來,美國已有近1,000家「新創成長型公司」(emerging growth companies,簡稱EGC)公司申請上市,十分可觀,而且EGC公司上市案占所有上市案的85%。
美國證管會接著鬆綁有關「私募」有價證券的規範,讓公募與私募之間管制的差異日益縮小。迄2014年之私募資金已達1.3兆美元。
此外,美國規範中小企業募資的Regulation A,也在2015年6月修訂改成為Regulation A+,小型證券發行人可在12個月的期間內募集美金5千萬元。國外媒體稱之為開放「迷你型上市」(Mini IPOs)!
在2015年10月底,美國證管會終於通過全面促進股權群募。任何人可於「小型募資」中,每年應募美金2000元,或應募其每年收入或淨值5%之籌資,取其孰高者。「小型募資」指在任何12個月內有之募集的行為。如投資人之淨值及年收入皆高於美金10萬元者,則可投資其年收入或淨值10%(取其孰低者)於群募案。
市場自己會調節:知名的Kickstarter最近表態不會轉型成為股權群募平台,還改制成公益公司;另一知名平台Indiegogo則將開辦股權群募。
韓國也在2015年7月修正金融投資服務與資本市場法,容許股權群募,落實朴槿惠總統在競選時提出推動「經濟民主化」的政見,以調整韓國社會充斥財閥、世族、大企業(即Chaebol)的結構。
我國金管會證期局也在2015年授權櫃買中心訂定「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管制的特色是釘住持有執照的募資平台業者,發揮「四兩撥千斤」的執法力學。
今日台灣的社會,應已有能力辨別募資者是螞蟻雄兵,還是鴻源龍祥。順應股權群募趨勢,正好可以檢討傳統證券監理模式,並調整以往重防弊、輕興利的管制口味!
美國證管會主席Mary Jo White最近指出:新制實施迄今尚未有大幅詐欺案例。何故?以往Robert Putnam與福山(Francis Fukuyama)等學者提出誠信等「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的觀念,認為在急公好義的社會,有誠信就是社會資本,社會發展也就比較健全。股權群募或許即為一例:試一試,錯了或虧了沒關係,再試。這好像賈伯斯哲學:If you fail, then fail harder!
今天的台灣每個人都在呼籲轉型,本人也在此倡導:藉引進股權群募的新作法,讓發揮正能量的社會資本,逐漸替代防杜負能量的傳統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