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依新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退休勞工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如有違者,可依同法第78條規定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此一新制於今年開始執行,即企業須在今年三月底前為今年符合退休條件的舊制勞工退休金足額提撥至退休帳戶。依舊制規定按月提撥的勞工退休金是以每月勞工薪資總額乘以擬定之提撥率(2%~15%)提撥,但因大多數企業主過去皆僅提存員工薪資總額的2%作為舊制勞退金,不少企業反映一次提撥足額之規定對其財務衝擊甚巨。
勞動部因此於日前表示提撥期限到後,對於未依勞基法規定提撥退休金的企業將採漸進性輔導,亦即企業只要先針對確定退休者足額提撥,而對於尚未打算要退休者擬定提撥計畫,就不會直接開罰。因此,為因應此新規定且避免受罰,企業應有以下認識:
一、瞭解本年度「確定退休者」人數及所需退休金:
退休條件係指符合勞基法第53條(即符合自請退休者)、第54條第1項第1款(即已達65歲的法定強制退休年齡者),或明訂於公司工作規則且優於法定規範之自請退休條件。因此,企業應先備足本年度「確定」已達法定強制退休年齡者及欲自請退休者之舊制勞退金,於3月底前提撥至退休帳戶。至於金額精算部份,企業可利用勞動部提供之試算軟體估算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以瞭解需要補足之金額。此外,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新訊息,為有效保障勞工退休權益及其退休生活,如準備金已經用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存儲於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所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二、企業在適用勞基法前就已有自行提撥的退休基金或退休條件優於勞基法時:
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各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此外,勞基法第55條第3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至於企業可否以勞工退休準備金支用優於法定之退休金,查內政部75年12月16日(75)台內勞字第465547號函已釋明須於「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勞工退休辦法內明定」,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