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er

紅線在哪裡?

Foto

近年來企業界人士涉嫌內線交易時有所聞,在主管機關及檢調單位高度關注下,業界可謂風聲鶴唳。在近期備受矚目的個案中,A公司董事長因涉利用有關併購的內線消息,逢低買進B公司股票,待併購消息對外公布後、股價上漲之際,再以高價拋售,遭檢方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起訴,本案歷經三級三審,日前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出爐,重判A公司董事長有期徒刑及高額罰金,引起業界一片譁然。

 消息明確時點如何認定?

 民國94年間,B公司與C公司開始接觸洽談合作事宜,計畫由C公司收購B公司全部股權。A公司為B公司時任的法人董事,隨著雙邊代表緊鑼密鼓的磋商, B公司與C公司在95年9月間簽訂「無拘束力意向書」(Non-binding Letter of Intent),約定收購價格區間、收購比例及對價,A公司董事長於簽約隔日大量買進B公司股票,B公司股價因而大幅上揚,此不尋常的股價波動引起主管機關注意,經調查後認為A公司董事長等人涉有內線交易罪嫌,將本案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於重大消息「明確之後」至「公開之前」,不得買進該公司股票,否則即構成內線交易罪,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所稱「公開」,一般是指將該重大消息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而言,此時點在認定上清楚而無疑義,有爭議的是在「明確」二字應如何解釋,何種程度可謂明確?此一時點如何界定一直是法院在判斷內線交易罪成立與否的關鍵,也成為法界及商界最關切之處。

 判斷基準趨嚴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B公司與C公司在95年9月所簽訂的意向書雖無法律上拘束力,但意向書中對於「收購價格區間」已明確記載,可見於此時點,雙方已就本併購案的併購價格、架構有所共識,因而法院認定以此意向書簽署日作為消息明確的基準時。

 在併購實務上,「意向書」往往僅是整個併購流程的開端,其內容通常是描繪交易輪廓,並且除了保密、獨家議約及費用分擔等少數條款外,對雙方並無法律上拘束力,至於交易價格、交易架構、進行方式等具體內容,尚需經由「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以瞭解對方顯在及潛在的財務狀況與法律風險後,方能進一步評估交易可能性並提出交易條件。換言之,至少以「盡職調查完成日」作為「消息明確」的認定時點,似乎較貼近企業併購實務的運作。

 且我國先前司法實務上以「盡職調查」作為基準時者,亦不在少數。以先前某晶圓廠交易案為例,最高法院即認為應以「進行盡職調查後,且洽定併購價格及主要併購架構」作為重大消息明確之時點。然而,近期的實務見解卻不認為需以盡職調查為必要,只要雙方對於「交易價格」達成初步共識,即便該共識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即屬消息明確的開端,亦不論該共識成立於盡職調查前或後。由此可見,我國法院的態度有日漸嚴格的趨勢。

 其他國家立法例以及因應策略

 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立法例,美國法相較我國法似更為嚴格,以1988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asic Inc. Levinson案為例,重大消息明確時點是從「初步合併磋商日」(preliminary merger negotiations)即開始起算。我國司法實務的認定基準雖未如此前置,但卻已悄悄地將紅線向前挪移,企業界人士宜兢兢業業,採取保守的立場面對潛在的法律風險,以免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