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稅(我國為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我國為綜合所得稅)以股利租稅抵扣為之的兩稅整合,即俗稱的「兩稅合一」制度—源自於歐盟國家,但自兩稅合一制度於80年代後期、90年代在各國實施後,爭議不斷,主要原因之一在於:外國股東無法和本國股東享受同樣兩稅合一的利益。接二連三的爭訟都進了歐洲法院,該法院於2003年作出裁決:(一)公司與個人各自為獨立的課稅主體,股利所得並無所謂「重複課稅」問題;(二)如一國稅法給予本國股東租稅抵免之利益,外國股東須一視同仁,不得有所歧視。此項裁定,無啻是宣告兩稅合一制度的壽終正寢(demise of income tax integration);歐盟各國紛紛改弦易轍,實其來有自。兩稅合一發展至今的國際經驗是:僅存的墨西哥與紐、澳等少數幾個國家,無一不正在各其制度存廢的激烈討論中。
台灣在1998年搭上了兩稅合一風潮的末班車,在諸多類型中,也是採用了多數國家所採用的設算抵扣制;直至2013年,扣抵率皆為100%—即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股利發放公司所繳納稅負可悉數退回。惟,十分令人遺憾的是,如此優厚的租稅優惠,實施十數年來的效果卻令人大失所望;從實證研究發現,即使不談稅收損失遠超過預估,投資未見顯著地增加,外人投資則是明顯下降。更有甚者,對家戶所得分配產生了負面作用則甚為可觀,每年千億餘的退稅,絕大多數落入家戶所得最高20%者的口袋。2014年的「財政健全方案」本應將兩稅合一廢止,但顧及衝擊過大,遂決定由全額改為半數抵扣,卻也從此留下一項似驢似馬、尾大不掉,而讓人有機可乘的制度。
大選後新政府上台,深盼施行讓人民有感的政策,希冀能為停滯的經濟注入活水。於是有人高舉檢討兩稅合一的大旗,實質上則是打算為兩稅合一復辟,即回到兩稅全部合一、公司稅負全額設算抵繳個人稅負的老路。對如此的建議,筆者必須坦承:此等論者,若非昧於國際上稅制的發展走向,便是對過往兩稅合一的成效一片茫然。意圖再走兩稅合一的老路,實際上將是走入稅制的死胡同。此外,有不少人認為:不如改用股利免稅,即在公司階段或個人階段,免除全部股利的稅負;並稱相較於設算抵扣的兩稅合一,具有稅務行政上的便利性。唯吾人對此一建議亦難表苟同。蓋熟稔稅制者無不了解:股利免稅或設算抵扣兩者皆兩稅合一也,所不同者僅型態及徵免技術而已。兩種類型各有短長,在公司與個人各自為獨立課稅主體下,設算抵扣下退稅之理由既不存在,股利免稅又何獨例外?說的白一點,用股利免稅取代設算抵扣是換湯沒換藥,國家稅收損失還可能更大,不僅了無新意,更別談為台灣經濟注入活水。
也有人開出了股利分離課稅搭配定額免稅的藥方,筆者認為:股利全部免稅等同稅率為0%之分離課稅,承上討論,分離課稅與全部免稅,同樣沒有立論的依據,差別衹在稅收損失程度大小及分配寓意的不同。
必須特別說明的是,否定兩稅合一,不等同於認定公司所得稅無所缺失。此稅最為人詬病的是:對於不同管道取得資本的成本,租稅處理上未能一致,進而導致公司融資的扭曲,不是舉借過高的債務、便是以盈餘保留不予分配避稅。針對此項缺失最佳的應對是:讓租稅維持中立,不論公司用何種方式融資舉債或募股、外資或內資,租稅負擔皆應相同。唯一可免稅的是公司以資本的機會成本或報酬為準所計算出之「正常利潤」,超過「正常利潤」的部份則須按既定稅率計稅。此一由當代租稅理論之父、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爾里斯(James A. Mirrlees)所提倡之「公司自有資本扣除制」(Allowance for Corporate Equity; ACE),乍看不過爾爾,其實它才是能夠擺脫窠臼、無所扭曲、提升資本效率、對經濟成長友善又能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