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執政經月有餘,在「改革」大旗下,新政策有如雨後春筍不斷出土,或許為讓台灣經濟早日脫胎換骨,避免陷入成長停滯困境,社會各界將議題聚焦於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區域均衡發展的新五大創新研發產業政策,以及避免投資不斷西進、貿易過度依賴中國大陸的新南向政策,似乎忽略小英總統於就職演說中所指出的: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不要忘記對環境之責任,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的相互結合,未來必須嚴格控制各種廢棄物汙染,同時將廢棄物回收轉化為再生資源,朝向『循環經濟(Cycle Economy)』時代。
循環經濟理念並非始於今日,而是可以溯自1970年代初期。此乃二次戰後,隨著各國重建對各項物質需求的急劇增加,雖促進全球經濟高度成長、產業快速發展,但卻又在人類毫無止盡揮霍浪費自然資源過程中,產生大量廢棄物,導致溫室氣體含量大幅提高,除造成地球暖化危機外,也衍生了環境污染問題。亦即在地球自然資源逐漸枯竭的同時所帶來之廢棄物污染,已超越自然資源再生與環境自淨的能力。
亦即以往傳統經濟發展模式過度揮霍浪費自然資源,以及其所衍生的廢棄物污染環境,已嚴重地威脅人類基本生存,若要追求永續發展,則需尋求創新替代之路。也因如此,如何有效解決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回收再生,達到環境保護,受到國際社會普遍重視,於是循環經濟理念應運而生。為此,1972年聯合國首度召開人類環境會議之後,歷經10餘年努力逐漸成為各國共識,1989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更進一步推動116個國家在瑞士的巴賽爾簽署《巴賽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以作為各國遵循之規範。
為能落實推動循環經濟理念,其實從1990年代起,德國、日本、荷蘭、瑞典等先進國家在解決廢棄物政策上,除擴大廢棄物清理所涵蓋的範圍外,以整併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回收再生處置制度合一的模式,朝向建立循環經濟法制體系,藉以規範「源頭」廢棄物減量、「末端」資源回收再生,落實永續發展。亦即透過法制化,推動廢棄物減量、資源回收再生循環利用,讓廢棄物轉化為資源經濟價值,達到永續性環境保護。
在此同時,檢視以往台灣經濟發展路線可以發現,我們在廢棄物清理、資源回收處置政策上所採取的模式,比較先進國家推動循環經濟源頭減量管制、末端回收再生模式,顯得相對落後,甚至已呈現出環境危機。雖政府早自1974年7月公布《廢棄物清理法》,之後又於2002年7月公布《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但卻又發現兩部法規之間,除區分標準界線不明、條文內容冗贅不清外,在缺乏積極法律競合與權責重疊問題下,存在許多矛盾之處。
很顯然地,長期以來我們在推動循環經濟理念上,並非選擇從杜絕源頭廢棄物的產生切入,而是採取從處置末瑞資源回收之轉化著手,其實已完全曝露出在「先污染」、「後治理」政策下,根本難以有效緩和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相互衝突。
也就是說,從廢棄物預防規劃、源頭減量管制,至資源回收再生、最終處置,是不可分割的持續過程,現行所遵循的二元法制體系,已經無法解決廢棄物環境污染、資源浪費問題,尤其對源頭廢棄物的管制著墨不多、管末資源再生之處置規範有限。此種「被動」消極處理廢棄物污染、資源浪費法制模式,顯示國內因產品生產與消費流程的分離,而陷入無法釐清廢棄物清理及資源再生之窘境,最後僅有淪為政策宣示聊備一格效果。
由於台灣正面對經濟升級、產業轉型的關鍵時刻,未來我們在推動循環經濟上,除需要先將上述國內現行兩部法規整併為《循環經濟法》,以作為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回收再生制度合一之執行依據外,同時借鏡先進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經驗,嚴格管制各種廢棄物汙染,將廢棄物轉化為再生資源,以有效利用自然資源來達到保護生態環境。唯有如此,始能讓台灣的經濟脫胎換骨,落實永續發展,進而打造美麗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