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追求2025年非核家園的目標,新政府擬將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的比例由目前的4.1%,在十年間提高到2025年的20%,其目標值和美國及日本2030年的目標值相近。台灣要比美、日兩國早五年達標,但目前台灣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比例只有美、日的30%左右,因此未來十年每年發展速度需比美、日為快,根據三國規劃的再生能源發電量估算,台灣未來十年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年平均成長率為17.24%,幾4倍於美、日的成長。
此外,由於台灣河川短促流急、水力資源蘊藏有限,加上環保抗爭,水力發電興建困難,再生能源為達到發展目標,需仰賴水力發電以外的風電、太陽光電、沼氣發電、地熱等。比較不含水力發電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台灣的2025年目標值為占總發電量的18%,分別為美、日2030年目標值的1.1及1.25倍,我國要達到不含水力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實比美、日更難。
且再生能源的裝設最需要空間,台灣因地狹人稠,每平方公里達640人,幾為日本的兩倍,美國的19倍,世界排第二(千萬以上人口國家中),且三分之二為山地,平地寸土寸金。在土地受限下,台灣再生能源十年內達到總發電量20%的困難度更高。
根據新政府的規畫,未來十年太陽光電將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力(占73%),做為再生能源發電主力的太陽光電,分地面型與屋頂型兩大類,地面型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為1,700萬千瓦,需25,500公頃土地,屋頂型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則為300萬千瓦,需要屋頂面積1,200萬坪。若使用農地建置太陽光電設施,會有「與農搶地」問題,政府初步規畫要找地層下陷區、汙染土地、鹽業用地、已封閉掩埋場等閒置土地,再透過地主整合,同步進行區域電網布建。唯目前統計可供使用土地僅約5,300公頃。
使用汙染及地層下陷等所謂不適農用土地,目前台灣很多地層下陷土地,其實是超抽地下水從事養殖漁業所致,若鼓勵一方面「種電」一方面繼續從事養殖業,將使地層下陷更形嚴重,且會因暴利,而發生道德風險 (Moral Hazard)問題,使更多的地方超抽地下水及地層下陷。
此外,若允許在汙染土地上(1,700公頃)興建太陽光電,因利之所趨,加上要造成被汙染的土地太容易了,將發生更嚴重的「道德風險」,使更多的台灣土地受汙染,政府需防範未然。
以風電而言,我國在風場較佳的200公里的西海岸線已裝設336座陸域風機,但僅占總裝置容量約1.6%、總發電量0.9%,但再增設已遭居民抗爭(如通霄等地),未來如何再增260座陸域風機?而離岸風電目前有3處示範場址,但台電、福海、海洋3家業者只完成海象觀測塔建置。且發展風電有颱風、海床淤泥、環保、航權、漁權及海事工程港埠興建問題仍待解決。未來十年若要達到新政府裝設300萬千瓦離岸風機目標,十年共需架設600架離岸風機,平均每年需設60架。但在夏天用電高峰時,陸域及海上風機可能也會因夏天風小而無法供電。
總之,十年間要讓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20%及總裝置容量40%來替代基載電源(含核電及燃煤電廠)困難度極大。除上述諸多因素外,再生能源因供電不穩定(有風、有太陽才能供應)性質上屬輔助電源,也無法完全替代可以24小時穩定供電的基載電源發電。
故建議政府宜根據我國發展再生能源的限制及困難,確實評估未來各年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並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雨綢繆、預作防範。對基載電力(含核能及部分燃煤機組)除役的時程宜以再生能源等替代電源實際建置完成時程彈性決定,以避免缺電、電價大幅上漲及達不到對國際減碳承諾,更不宜在目前替代電源仍待大量建置前,提前實施核能機組的除役。新政府宜考慮讓核一1號機及核二2號機重新併聯發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