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於2016年9月6日刊載台灣農林爆發董事候選人刪除爭議,市場派董事指稱,董事會於會前不但未合法通知,會中也未依法書面審查,即刪除市場派提名的3位獨董及5位一般董事的提名資格。市場派董事認為農林在公司治理上有重大瑕疵,並申請假處分與緊急處置,欲阻止9月29日舉行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公司派則回應,強調一切依法有據。而自由時報9月10日刊登,台灣士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後,9日裁定農林29日股東臨時會不得進行董事全面改選,並禁止使用電子投票之消息。以下就報載之內容,看看這次台灣農林發生了哪些法律爭議?
台灣農林(全名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為1962年上市之公司,台灣證券交易所網頁記載該公司主要之經營業務為茶葉、進出口貿易等。據報載,爭議之主因,乃為台灣農林因2名董事8月3日辭職,加上原有1席董事出缺,缺額達董事席次3分之1,預定9月29日召開股臨會改選。
要了解本事件爭議,應先弄清楚董事候選人名單效力問題。
首先,何謂董事候選人名單?此乃我國公司法於2005年制訂了「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作為公開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董事時之選舉方式制度。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如有選任董事議案時,於召開股東會前,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司即須先公告董事之候選人名單,而股東僅能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去選出董事。欲採取此提名制度之公司,應於公司章程載明。台灣農林乃上市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司章程第14條第1項亦明定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又,董事候選人名單如何產生?公司法規定,得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者,除董事會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亦得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但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市場派之股東如持有超過上述之股份時,當有權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
審查董事資格之董事會決議違法時,決議效力為何?董事候選人是否符合公司法規所定資格,應由董事會審查之。然董事會召集審查此議案時,除須應載明召集事由外,並應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且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如董事會違反此程序規定所為之決議則有瑕疵,雖公司法對此並無如股東會決議瑕疵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區別,然一般認為有瑕疵之董事會決議乃為無效。本案若如市場派董事所指稱,董事會決議違反程序,則該審查董事或獨立董事候選人資格之董事會決議為無效。
市場派股東所稱「申請假處分與緊急處置」,到底是什麼意思?此應係指學理在民事訴訟法規定中,所稱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亦即,當事人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此種制度之目的,乃係就當事人之權利範圍加以暫時之保護,防止發生當事人所提之訴訟終局確定而勝訴後,但其權利卻受有重大損害但並無法填補。
本案市場派股東之所以申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顯然考慮到其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即董事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審查而為之決議應為無效)進行可能需耗費一些時間,但台灣農林即將於9月29日舉行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故為避免如該董事如期選舉將造成其權益之重大損害,且此具備急迫危險性,因而提出此保護當事人之暫時保護措施。此種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案例,於2015年前立法院長王金平之國民黨籍開除一案中,即已廣泛為媒體所報導,對國人而言,想必並非陌生。
聲請人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理與否?實務上,最高法院過去裁判此種請求之評斷基準多為:「須就聲請人因許可假處分所能獲得之利益」、「聲請人因不許可假處分所可能發生之損害」、「相對人因假處分之許可所可能蒙受之不利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公共利益」等等加以比較衡量。而本案是否符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法定要件,則應由法院具體審酌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言詞辯論後,作出公平合理之裁判。據自由時報所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後,於9月9日裁定農林於9月29日股東臨時會不得進行董事全面改選,並禁止使用電子投票。
看待本事件,應予注意的是,我國為符合國際之公司治理潮流,公司法並基於保護少數股東權益目的,明定了提名董事候選人之少數股東權,此乃深具公益色彩,自不容許任何人恣意侵害。且由於未被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無被選為董事之資格,又董事為公司業務執行掌舵者,董事選舉當然關係著股東之重大利益,為防止董事會圖控制董事選舉,侵害少數股東權,故違反董事提名制度下之董事選舉自不應進行之。
本案果真如市場派股東所言,審查少數股東提出之董事候選人名單時,董事會之召集及審查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則法院當應依法適時制止此不當之行為之延續,故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就本案作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裁定,暫停股東臨時會進行董事全面改選,實應予以贊同,蓋法制國家中實不應容許企業經營者違法侵害其他股東之法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