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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之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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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是政府現行的重要政策,目前階段只見各方意見的表達,尚未看到什麼具體改革方案的提出,在此一歷史的分水嶺上,我們宜從「長期」的觀點來檢視未來改革的方向與重點。

 其實,時間是對台灣不利的。由經建(國發)會對台灣人口長期的預測可知,台灣人口老化問題十分嚴重,於2025(2040)年時,老人人口占台灣總人口的比率將達20(33)%。爾今,台灣在年金改革上所付出的巨大社會成本,究竟是短期的治標?或是長期的治本?吾等在年金改革上,不應只想著軍、公、教要刪多少,而更要看,我們目前軍公教的退撫改革,它是否能支撐到下一個世代?一個人口老化更嚴重的世代。

 其實現行軍公教的退撫制,基本上是恩給制,這是三、四十年前在台灣經濟尚未起飛前所建立的制度。之後,隨著台灣經濟的起飛與發展,國家財政改善及寬裕及民主政治發展後,在各種給付條件上,就開始不斷地加碼與放鬆,而造成現今制度上常見(部份人士)所得替代率過高的現象。當然,在恩給制的精神下,即便是所得替代率高,只要國家、社會、世代說沒問題、它是值得的,就沒問題;但現在,國家、社會及不同的世代說它有問題、它不值,就一定會出問題。

 其實,勞工退休金的制度改革可做現今軍公教年金改革的借鏡。於民國73年勞基法初訂時,勞工退休金的制度是採「確定給付制」,在該制度下,勞工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5(25)年,年滿55歲(沒有年齡限制),才可以向雇主請領退休金,這樣的一個對勞工、雇主及政府均不利的制度設計,本人為當時的「內政部勞工司」發展出精算公式解決其難題後,該制度才得以上路;然當時,本人即在該報告中具體地主張,勞基法的退休制應積極地朝建立「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的方向來改革。此一主張,於勞基法甫經立法通過之際,實難得到政府相關單位的認同。

 然在時間的考驗下,當有愈來愈多的勞工發現,原勞基法的退休制度是看得到而吃不到的虛幻制度時,才漸漸建立社會共識,勞退的「個人退休金制專戶制」終於在民國93年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通過後,成為現今台灣勞工退休制度的主流。

 勞工退休制度的改革整整地花了20年才告完成,(李來希先生是當時勞委會勞退新制的主要推手)。目前的軍、公、教退撫制度的改革是否要朝原恩給制(即確定給付制),改成勞資雙方公、自提(即確定提撥制)的方向作調整,是關鍵的所在。簡單地說,恩給制(或是確定給付制))下的年金,它一定會在未來快速老化的台灣社會中,再再地受到挑戰、分化與質疑,而讓在該制度下的軍、公、教人員不斷地蒙受羞辱,此定非國家之福。

 相對的,在雙方約定的公自提制度下,(軍、公、教的公、自提率可不必完全相同),同時建立起上述人員的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後,不但國家與軍公教人員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再者,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的錢,實屬私人財產,受國家法律保障,當不會有不利的政治風險。

 上述的想法,在個人任經建會副主委主持年金改革小組時,雖不只一次提出,惟當時的銓敘部退撫司一直不支持,而無法進一步地展開相關配套制度的規劃。值此公教年金改革之際,願再次為文提出。

 軍、公、教人員是否宜在此一輪的年金改革中,建立起自己的退休金專戶制,這是關鍵的一步,倘若不論勞工、軍、公、教大家都建立起自己的退休金專戶制後,自不會有行職業別間、世代間公不公平之聲,故可有效地因應台灣人口老化的趨勢。再者,此一制度也可有效地打破公私部門之間交流的不必要障礙,當可助於國家競爭力之再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