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年金制度錯綜複雜,各群體各有立場,對於如何改革自有解讀,對實質改革內容迄無共識。觀乎幅員遼闊的美國,以50州偌大的聯邦國家,各地差異更大,獲取共識更為不易。其年金制度如何運作,值得瞭解。
美國從聯邦、州、到地方政府,不同政治層級,有不同權責。美國《合眾國憲法》不僅確定了聯邦政府的結構和權責,而且也對州政府有基本規定。同時50州各有獨立完整的政權,各有州憲法,州之下有各級地方政府。從中央至地方的各層政府,分層決定公共事務。在此政體結構下,針對年金制度,各級政府各有決定權限,亦可跨區相互參照。於是乎,各區各群體依其需求,設計制定不同的年金機制,發展出多元的年金體系,也在多元機制中看到若干共同特色。
建立個人退休帳戶,並把租稅納入美國年金制度之激勵措施,為一大重點。美國透過租稅延後繳納來鼓勵儲蓄,相關規定訂在國稅法第401(k)條中,故簡稱為401(k)計劃。由勞工僱主申請設立401(k)退休金帳戶後,雇員每月提撥薪資某一比例至該帳戶,提撥額度可自行決定。當勞工離職時可以選擇將其中金額撥往某金融機構的個人退休金帳戶(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 簡稱IRA)或是新公司的401(k)帳戶。該提撥金可以從雇員的當年申報應繳稅收入中作為扣除額,不計入當年應繳稅所得,等到退休提領時再納入應繳稅所得予以課稅。
美國的退休計劃有許多類,401(k)原只應用於私人公司的僱員,遂而影響了公務員、大學職員之制度,其在修改退休年金制度時,也在相關條例加入了個人帳戶與租稅優惠作法。例如: 美國聯邦政府在1987年7月建立的FERS(Federal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適用新進人員退休制度,除了確定給付的基本福利計畫(Basic Benefit Plan)之外,同時推出TSP(Thrift Savings Plan), 乃屬於401k延稅型退休儲蓄計劃。此外,各州之政府員工可適用457計劃,教師可適用403(b)計劃,均是提供租稅優惠以鼓勵累積退休基金,加州即採取此制度。有些州制度容許個人同時擁有401(k)、403(b)、457三種帳戶。
由於個人帳戶的建立,每個人所提撥金額明確,故而奠下可攜式年金制度(portable pension system)之基礎,個人移轉職場之後,保留原儲蓄或移轉至新公司401k帳戶或個人帳戶,無損個人名下可領取額,其個人帳戶依然存在,俟其退休時領取。個人對於其帳戶儲金得以運用,可自行選擇投資組合,透過基金操作以獲取收益。
401(k)計劃建立於1981年,提撥時不扣稅,而退休領取時扣稅。2006年起美國開始施行羅斯(Roth)401k,有別於傳統401k,讓民眾多了一項選擇,提撥時扣稅,而退休領取時不扣稅。於是乎,每個人可自行評判其工作時與退休時的邊際稅率之調高或調低之可能性,進行最適合自己的計劃,亦可同時擁有傳統401K與羅斯401k兩帳戶,彈性運用。
美國年金制度除了上述措施外,各州各級政府尚有不同調整內容,包括請領條件、計算額度差異,此外另有確定給付性質之福利計畫,不一而足。大致而言,美國並非制定一套全國通用制度,而是留予各州若干決策職權,以及參與者各人選擇空間。自行選擇的結果則是決策選擇者亦需自行承擔後果,吸收盈虧。
台灣對退休金有一套具有租稅優惠的課稅方式;至於類似401k的處理方式,我國勞退新制即具相近精神,然而不似美國運用至不同職業別而有多套多元計畫。我國在進行年金問題辯證時,若將租稅措施一併討論,並研擬個人可攜式帳戶制之可行性,將可增加政策研判周全性,但也可能增加問題的複雜性。如果擬在一年短期內結束改革動作,顯然難以全盤考量;如果作為前瞻長期思量而分階段推動,則可拓展視野以納入參考,包括美國與其他國家經驗,擷長補短規劃長期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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