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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規模、調結構 稅改豈容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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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財政在稅收面呈現「小政府」格局,卻因社會福利等支出膨脹而面臨「大政府」壓力,此種不平衡狀態的長期存在,使得財政早已出現警訊。政府除應嚴控支出外,若不展現魄力推動稅改,前景實在令人悲觀。

 臺灣稅收規模(即稅收占GDP比率)只約12.8%,幾乎為全世界最低,因其與政府支出規模(即支出占GDP比率)差距甚大,顯示稅收規模不但未能達成充裕財政收入目的,更因其租稅結構失當而不利於經濟成長。進言之,由實證研究發現,稅收規模高低無關乎經濟成長,卻對財政健全具密切關係;至於稅收結構則對經濟成長具影響力,其中課徵消費稅有助於成長,故其比重宜提高,課徵所得稅不利於成長,則其比重宜降低;經由「增規模、調結構」的稅制改革,以期達到經濟與財政「雙贏」境界。

 所得稅方面,目前包括綜所稅、營所稅、土增稅在內的所得稅收,其占總稅收的比重已高達50%,卻離效率、公平、簡化目標甚遠。由於創新經濟成長仰賴人才與資本有效率投入,卻因不當課稅而產生「竭澤而漁」或「用腳投票」的現象,不可掉以輕心。目前對居住者課徵高達45%的綜所稅率,不但高於日本的40%、韓國38%、美國35%,更高於新加坡的20%,以及香港17%;相對的,非居住者的薪資稅率只有18%。為期矯正居住者與非居住者間之稅負差異與租稅扭曲,並提高留才、攬才誘因,建議將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至38%或35%,將可增進稅制的中立性與公平性。

 其實,綜所稅最高稅率的調降,在現行兩稅合一所得稅制下,可以拉近營所稅率只有17%所造成的差距,改善盈餘分配或保留決策上的扭曲;也可縮小因外資股利只課20%造成內、外資稅負差異過大現象,避免製造假外資租稅誘因;至於股利可扣抵稅額,在兼顧租稅公平與稅收考量下,仍需維持只能抵減一半。在此同時,應檢討所得稅法第17條高達13項的扣除額,產業創新條例租稅減免項目更不應再擴大,以期避免侵蝕稅基。若是基於兩稅合一鼓勵投資的績效不彰,卻造成稅制不公及複雜度,未來更可在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30%之情況下,回復兩稅獨立課稅制度,營所稅負不能再在綜所稅扣抵。

 在消費稅方面,由於營業稅的稅收彈性大,取得大量稅收又不致引起資本出走,故有利於儲蓄與經濟發展;何況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率只有5%,與OECD國家稅率多在20%左右相比相去甚遠,故而「增規模、調結構」之關鍵,主要就在加值型營業稅角色的強化。

 社會安全制度的推動,有賴個人、家庭、社區、企業、政府彼此分工合作;其中屬於政府責任之承擔,財源自然來自稅收。政府為推動國民年金制度,法律明定以提高加值型營業稅率1%為財源,至今仍無法落實;新政府為推動長期照顧,除擬將遺贈稅率由10%提高至20%外,原擬提高營業稅率0.5%,如今已打退堂鼓,擬改以調高菸稅、菸捐來支應。然而,調高菸稅、菸捐若能達成「寓禁於徵」目的,其稅收將會愈來愈少,在高齡化人口成長趨勢下,恐難支應長照財源需求。

 因此,建議英全新政府應如日本安倍政府展現魄力,在營業稅法立法授權下,一次性將營業稅率由5%提高至8%,如此每年增加約兩千億元的稅收,將可大幅改善政府財政,加強對弱勢家庭之育兒、教育、生活、養老的補助。至於營業稅稅負累退所生缺點,則可透過擴大民生必需品免稅項目,以及加重對奢侈品課來改善;並且選擇適當時機推動,以期降低對物價之衝擊。

 最後,在財產稅方面,課徵房屋稅之房屋標準單價已30年未調,課徵地價稅的公告地價又嚴重偏離市價,影響地方財政收入,有調高的必要性;更重要的,未來房地合一應按實價課徵房地產稅,並且積極建立地方公共財提供、區域經濟發展與財產稅課徵間良性循環關係,值得財政當局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