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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資訊應如何揭露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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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4日全家便利商店因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遭公平會開罰300萬元,這是全家便利商店第一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也是我國近年公平會關於加盟的最重處分,值得注意。全家便利商店是國內第二大超商,成立於1988年,1990年開展加盟制度。這次公平會確認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是須揭露的重要加盟資訊,全家便利商店卻未充分揭露之,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主要理由為:

 第一,依照加盟契約約定,加盟店應適時、適量訂貨,且應完全遵守全家便利商店各項營運指導,但全家便利商店沒有在締結加盟契約前充分揭露有關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而如果加盟店事後違反上述規定,全家便利商店可依契約約定逕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甚進而請求違約金等,這時就對加盟店造成加盟經營關係的限制。

 第二,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之所以屬應揭露的重要加盟資訊,須從加盟店的委任報酬說起。加盟店訂貨後,實際上不用支付貨款,商品也屬全家便利商店所有,看起來訂貨多少對加盟店沒有影響。但是依照加盟契約約定,加盟店可以拿到的委任報酬,是由全家便利商店依該店每月營業額之一定比例,扣除營業費用後算出,其中營業費用包括存貨報廢損失等。也就是說,當存貨報廢損失越高,加盟店拿到的委任報酬就越少。但實際上加盟店難以控制報廢損失金額,大部分取決於全家便利商店所訂定的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

 處分書顯示,最低建議訂貨量或商品銷進比規定是不是「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以及「有沒有充分且完整揭露」是這次處分的關鍵。而根據全家便利商店的對外表示,如果要在契約上明確揭露詳細的商品訂購量、進貨與銷售比率明確揭露,與經營實務有落差。

 從加盟業主角度看來,看起來是爭辯公平會不懂經營實務。但從法律制度與經濟觀點看,其實是資訊優勢與交易秩序問題:加盟業主有沒有利用其掌握重要交易資訊之優勢地位,為不相稱的資訊揭露,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交易判斷?另一方面,該加盟業主有無不當利用資訊優勢吸引加盟者,使競爭對手喪失擴張加盟的機會?如果加盟業主透過其資訊優勢地位抑制加盟者自由決定之空間,進而破壞整體連鎖加盟交易秩序,公平交易法就有規範的必要。

 再者,公平會亦非不管經營實務,依照公平會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並非要求加盟業主須將所有加盟重要資訊鉅細靡遺記載於契約,而是可以另外用書面提供,這書面可以是管理規章,也可以是加盟資訊揭露書。處理原則也規定,經有意加盟者書面同意,可以用電子方式提供,符合科技發展。

 最後,相較於日本公平會加盟體系處理準則,我國公平會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還算寬鬆。就資訊揭露事項而言,日本加盟業主依規定須揭露加盟時應給付金額、性質、得否退回及退回條件,還有加盟經營的損失有無補償及補償內容;我國卻僅須揭露金額或預估金額,對損失補償則付之闕如。關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後的規範,日本規範加盟業主不得無正當理由限制加盟店出清販售,日本公平會曾因此處分7-Eleven;我國則毫無規範。

 就我國現行規定,揭露加盟重要資訊是為了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如果加盟經營關係限制事項屬加盟重要資訊,就必須揭露,以貫徹規範目的。如何減少加盟紛爭,加盟行為符合正常商業慣例,是我國加盟規範的未竟之業,值得公平會、經濟部、加盟業主與加盟店等關心加盟發展的人一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