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底台化彰化廠涉及擴大都市計畫變更及關廠爭議,彰化縣府三十多次以超法規形式,舉環保大旗,以較現行標準更嚴格之規定命台化「補正」後,仍逕行駁回台化三部汽電共生機組之許可展延申請,引起全國矚目,勢將衝擊全國14,721張證照、9,248家公私場所(工廠),這些證照幾乎涵蓋了全國所有大小工廠,各縣市焚化爐、發電廠、石化、半導體及紡織…等,於我國電力系統在已經瀕臨缺電危機下,明年麥寮電廠2張許可證之展延能否順利取得、各縣市政府是否「各自為政」比照彰縣府作法,在在使台化彰化廠於環保署之訴願,受各界高度關注,更衝擊中央與地方權限之關係。
環境與法制之平衡兼顧,攸關環境法治國的打造與實踐,此係環境法學者所一再強調者,也是國家的責任與使命 。近有論者依據台化案之相關報導,大聲疾呼環保署訴願會應回歸展延本質,思考彰化縣府審查原則之適法性、瑕疵未一次命補正之妥適性等等,誠屬的論 。
又彰化縣府一再強調台化本案應申請「異動」,但空污法及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全部計36條條文,嚴格來說也根本沒有「異動申請」之類別,更沒所謂的「展延併異動」之申請類別,惟彰化縣府該等超法規自創名詞卻一再出現於台化相關申請案件之審查意見中,甚至要求申請人配合遵守。然而,「操作內容異動」一詞僅為管理辦法第23條所訂之事由,仍應回歸到管理辦理第16條一般審查及核發程序,其書面審查、試車計畫及完成檢測報告之程序,根本與管理辦法第27條展延申請,在本質上、程序上皆不同,不容混淆。此參照環保署多次明文函釋(88.9.8環署空字第0060619號函及96.12.26環署空字第0960093718)即可證實,台化之展延申請案,自應先辦理展延繼續操作後再辦理異動。其中展延申請至多僅需74天(申請人補正至多30天,審查機關應於30天內完成書面審查及現場勘驗,14天內完成發證),而因異動事由之申請則至多需要239天(包含審查、准與試車、檢驗及補正日等)。
由上可知,許可制度在展延、因異動事由辦理重新申請,本來即訂有一定期間之嚴格限制。故於原許可證屆滿前3~6個月前遵期展延申請下,空污法第29條亦明訂除申請許可證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者,主管機關須於原許可證屆滿前駁回外,即不得於許可證屆滿後始逾期駁回,此係許可證「延續不中斷」之必要保護機制,審查機關亦不得謂因而被剝奪審查權,因為不得駁回之情形,也只有審查機關之審查期間嚴重超出「應於30天內完成書面審查及現場勘驗」之規定時,才會發生。就此而論,台化三部汽電共生機組之原許可證係在9月28日屆滿,而縣府卻逾期於9月29日始作成駁回處分,就此重要之程序之違反,訴願決定機關應為注意之重點。
最後,在實務方面,如果在台化公司不斷被彰縣府以減量減排要求下,也完全配合且有利於環境的保護,但最終結果,卻成為彰化縣府以不符原許可證內容作駁回理由,恐也悖離了空污法立法目的,亦將對我國環保許可制度立下不良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