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05年12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國定假日放假日及特別休假之規定自106年1月1日實施,輪班制休息時間之實施則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
一、周休二日及休息日加班之配套:
(一)每7日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如周日),另1日為休息日。若合乎二、四、八周變形工時之事業,休息日得於總休假日數不變下調配。例如:實施二周變形工時之事業,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但每二周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不受限於每7日應有2日休息。
(二)休息日加班時數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但1日仍不得超過12小時。
(三)休息日加班費之計算:
勞工於休息日工作,2小時內:平日時薪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在2小時內:平日時薪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4~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8~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例如:月薪36,000元之員工,平日時薪為36,000元/30日/8小時=150元。若休息日工作,2小時內之每小時加班費為150×1又3分之1=200元。第3小時起每小時加班費為150×1又3分之2=250元。
第9小時起,每小時除加班費外,須再付150元之工資。
附帶說明者,例假日原則上不得要求勞工加班,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始得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加班,如有加班,加班費應加倍發給,並應給予補休。
二、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至少應有11小時。
三、國定假日依內政部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共10種國定假日、放假日12天:
1.元旦(1月1日)。2.和平紀念日(2月28日)。3.農曆除夕。4.春節3日(農曆正月初一到初三)。5.兒童節(4月4日)。6.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7.勞動節(5月1日)。8.端午節(農曆5月5日)。9.中秋節(農曆8月15日)。10.國慶日(10月10日)。
四、增加勞工特別休假。為提高資淺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修正特別休假規定如下:
年資6個月~1年未滿者:3日;1~2年未滿者:7日;2~3年未滿者:10日;3~5年未滿者:14日;5~10年未滿者:15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此外,明定「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指定為原則」、「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及「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為加強督促雇主遵守勞基法,此次修法並增訂「雇主因勞工申訴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勞工,並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更對違反工資、工時等,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新台幣100萬元,主管機關尚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2分之1(即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