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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者迴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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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展(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國土計畫體系與其優位性其實在國土法中寫得很清楚,第16條提到地方政府若不做的話,還是要依國土計畫擬定都市計畫之變更。在17條中提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提出部門計畫,但有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沒有認知到優位性,或即便知道也相對被動而不採取動作,認為是國土計畫單位該做的事。現階段農業區是農業部門主導,我認為除了鄉村規劃外,也要比照都市計畫區中的工業區變更,要有縣市版本的產業政策,再來談可行性與財務計畫。特定地區部分,因為它也是工業主管機關公布的,有沒有必要在各縣市地區再做一次盤點,這也是後續要思考的地方,還有包括生態產業園區、原住民族特定地區,這個部分當然是中央來做,但地方可有建議權。

戴秀雄(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全國國土有區域差異,跨域問題過去要有區域計畫處理,而區域計畫未必以行政轄區為範圍是有原因的,因為文化現象、地理、產業、經濟活動並不會受限於轄區,這是很現實的情況必須處理。農地與水的問題,其實都市計畫區本身有出流,問題應該是控制出流點,並做計量能力,才可能談逕流分配,這個問題牽涉基礎建設,較不是國土計畫特別處理的部分。農地問題我有不同觀念,若有汙染,縱使搬遷仍有清理義務,不是農政法規也不是土地管理法規,而是依地下水與土壤污染防治法。若此處屬農業發展環境,工業就該是配角,如果區位有競爭,那該談的是如何去權重及競爭區位選擇,這是個說服的過程,否則現在情況就是犯罪學所講的破窗理論,只要創造夠高產值就可合法化,這沒有國土紀律可言。想撐起國土計畫不能各事業部門都覺得與我無關,只提出需求卻不想辦法也不試圖理解,再一百年的國土計畫應該也沒什麼功效。

詹士樑(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

對都市而言,空間調整有難度,反觀鄉村地區對於高風險潛勢的處理,國土計畫的確能發揮效果。在未來非都市、鄉村、農村空間中,應透過國土計畫來改善在水患部分的因應與提升韌性。國土計畫推動上,特別是縣市國土計畫,太過重視分區劃設或是管制,分區管制一定是先有計畫目標或要實現的內容,所以透過分區管制方式來達成。現本末倒置,一直鑽研分區如何劃,劃設後才考慮財產權或是事後才思考是否有效。所以我們要有農村願景,有農村規劃後,為了達到目標而透過分區劃設管制作為手段,現太過強調手段,導致與願景產生落差,分區一旦劃設後,以目前機制要變動非常困難,應把計畫本身的願景處理好,才把分區接上。

葉佳宗(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教授)

農地違規工廠問題,剛提到彰化有2千3百多公頃,其實台中有兩千五,高雄、桃園都有2千公頃以上,連新北市也有1千公頃違規工廠。要處理的問題不只有彰化水五金,應因地制宜且各縣市問題也不同,需有不同策略來解決。期待縣市層級國土計畫能對這個問題做適度處理。再來談農工混雜的發展。彰化為第一農業大縣,同時也是工業大縣,農業產值全國前三,工業產值也名列前茅,工廠與農地早就已混雜,很難處理。剛陳副主委談的,重點在於盤點,要知道農地、土壤、水的條件跟污染情形,並搶救汙染較輕微,還有機會生產健康安全農產品的地區。我試著告訴農業部門,有時要放棄或釋出已經救不回的農地,透過釋出取得財務來挹注要保護的農地,這才是機會的創造。

張容瑛(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教授)

國土計畫不只有單方面的政府政策設計、傳遞,更應視為跨世代的全國性國土成長管理運動,更明智、有遠見地透過國土發展的總量、區位、時序安排,來實現較有品質的成長。我想做兩點的提醒,第一,政府以身作則,若政府內部都無法合作、協調、整合,如何期待民眾可以一同理解、配合。第二,有關全國性國土成長管理運動能否成功的關鍵,為是否具有充分的社會溝通,建議縣市國土計畫推動時,除單方面政府資訊揭露,或形式性的民眾參與,應建立更多的社會溝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