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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彰銀案 金管會比財政部更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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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彰銀案持續沸沸湯湯,事實上,台新和彰銀的問題分兩層次、兩挑戰,以政治層次來看,就是府院的態度為何,以技術層次來看,兩挑戰可分財政部身為彰銀另一大股東,是不是要爭經營權,還有金管會身為主管機關,究竟如何看待台新和彰銀的關係。

 說的白一點,除了上層長官的想法,拖了十數年的台新彰銀案,關鍵角色其實不是財政部,而是金管會。

 財政部是當初出售彰銀股權給台新的始作俑者,現在也是和台新金爭彰銀經權的對手。但台新和彰銀有沒有未來,金管會絕對至關重要。

 過往大家針對此案討論當初合約有效性時,都把重點放在財政部的說法,其實金管會的「沒有說法」,反而更讓人玩味。

 依照金控法規定,同一金控旗下不得有兩家同性質的子公司,也就是如果以當初台新金在彰銀董事過半、取得經營權的期間內,金管會讓台新銀和彰銀並存這麼多年,沒有限期合併,其實是不合理的,根本可以用「違建」形容。

 再說上屆彰銀董事改選,經營權被公股拿回去了,也衍生另一問題:金管會究竟把台新持有彰銀股權視為財務投資還是併購?理論上,如果金管會認為台新對彰銀是敵意併購,那麼這麼多年來台新都併不了彰銀,金管會理應比照中信金和兆豐金,限期台新出脫彰銀持股;台新失去彰銀經營權後更是。但金管會也沒這樣做,原因為何?

 最後是台新對彰銀持股距25%,可說僅一步之遙,金管會現在若同意台新申請直接加碼,也沒有現在董事席次過不過半的問題了。但是,這可能又回到兩家子公司必須合併的老路。

 單就金管會對金控的各項政策規定來看,台新彰銀案都是一個莫名其妙但又無可奈何的存在,金管會更是一旦順了姑情,便可能失了嫂意,左右為難下的結果,便是置身事外、沒有說法。

 眼看台新彰銀糾纏至今無解,對兩家金融機構都是傷害,金管會應有明確方向,要不就是答應台新多買,要不便是請台新賣股,不要讓問題無限期再拖延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