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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論壇 金融科技法規過嚴… 業者:宜訂大方向 保留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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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版金融監理沙盒法案「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在金管會的努力下已在2017年3月就送進行政院審查,然而,各界普遍認為過嚴。本報所舉辦的亞洲華人FinTech國際高峰論壇由社長陳國瑋擔任主持人,邀請到歐付寶董事長林一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營運長吳偉臺一起與談。

 林一泓認為,不管是「電子支付法」還是「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都應該用憲法訂定的觀念,訂一個大方向、原則性,保留一定彈性,細節訂在子法中,未來修正比較不會耗時。他認為,現在的電支法訂定就太嚴格,舉例來說,當消費者要付款時要確認後再確認,還要在8秒內確認,雖然是保障消費者,但是有時是過度嚴格,就像悠遊卡在小額支付上也不用確認,這麼久了也不曾有消費糾紛,應該讓消費者自訂多少金額以上才要確認。

 另外,金管會送院的版本是開放金融業及非金融業,都可參與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範圍限涉及金融法規需特許業務,審查期間60天、實驗期最長1年,林一泓認為限定一年太過嚴苛,他以歐付寶為例,自1999年創業以來,2005年歷經最糟階段,一直到2006年才站穩,花了7年時間,而像7-11也是賠了7年才開始賺錢,再者,只有一年的實驗期,對新創公司來說也相當難募資。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營運長吳偉臺則認為,英國、新加坡、香港都是金融大國,採英美法系,實質重於形式,但台灣是大陸法系,重實質審查,在國外認為只要創新都可以做,但在台灣就會問:什麼叫創新,如何定義?而且現在法規限定實驗的成果只能在國內用,但若是新創公司資金是來自國外,是否要限定在國內?再說,金融科技是無遠弗屆的。

 吳偉臺也指出,目前的法規對智慧財產權也是沒有保護的。因為金融的監理強調所有資訊都要揭露、透明,但金融科技在實驗階段都沒登記專利,有些創意點子甚至說出來就不值錢了,該如何保護這些創新點子兼顧監理是一大考量。

 吳偉臺點出,第13條創新實驗的廢止是金管會說的算,不夠周延。因為主管機關是從監理角度而非創新角度來判定「死刑」,應該開放由更多專家學者共同討論,而非一次判生判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