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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而不為的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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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觀行政院版《所得稅法修法草案》所含括之範圍,共計有37條條文變更,為該法於1963年1月29日公布全文126條以來,規模最大的修法;1998年啟動「兩稅合一」、2010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及2015年推行「財政健全方案」等重大政策,在修法程度上皆僅能望其項背。

 但使本次修法作業更為複雜的是,立法院在野黨團與個別立委所提之「新鮮人稅改」、「安心稅改」、「平民版稅改」、「小市民版稅改」、「幸褔稅改」…等等10餘件對案,以及本屆立委對於所得稅扣除額原已累積之40餘件修正提案,在立院財委會輪值召委併案處理的決定下,使得以股利所得課稅方式及兩稅合一制度檢討出發的稅改,成為一場超過50項提案的大混戰。據聞,僅是所有修正案的宣讀,就橫跨了3個工作天、累計16小時,讓人咋舌。雖然與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法以及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列三大優先法案,但進度仍停在一讀的稅改案,若無臨時會加開、或其他非常手段,本會期過關的可能性甚微。反觀川普,雖晚蔡英文總統8個月上任,且其稅改內容涉及多個稅目、修改範圍更大,然兩院達成共識的最終版已經出爐;相較下,我國行政與立法效率之落差,何止以道里計!

 檢視超過50個提案之內容,最大的共同點在於—全都涉及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的修正;顯示我國個人所得稅制中獨特之「一般扣除」與「特別扣除」並存的「雙軌扣除」制度,不僅使稅制更為複雜,在各種無的放矢的政策目標、甚至聊勝於無的象徵訴求下,使特別扣除額這顆綜合所得稅制中的「腫瘤」,不斷地滋長擴散,若再不有明快的處理,只怕拖累整體所得稅制發展。

 進言之,由於一般扣除係採「標準」或「列舉」兩方式擇一而行,列舉扣除項目的增加,對於愈來愈多採標準扣除方式之納稅義稅人而言(根據財政資料中心最新統計資料,104年度採標準扣除額申報案件有517萬件,占總申報案件之84.37%),並無任何節稅利益。也因此,對於所有納稅義務人皆能適用的特別扣除額,實可發揮更大的節稅效果,遂成為政客選票或產業競租的兵家「必爭之地」。但對國庫收入而言,卻成為國家財政上愈修愈大的漏洞。就數字來看也確實如此,104年度一般扣除(標準加列舉)金額合計為9,298億元,而特別扣除額之合計為1兆2,203億元。

 目前特別扣除額共有六項,其中三項: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以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皆與特定來源之所得有關。因此,此三項扣除,本當回歸各該類所得計算時減除,除了直接外,也符合所得計算時,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的根本法則。現今以特別扣除額方式減除,除突兀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就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減除,違反綜合課稅之立法意旨;而賺取薪資之成本與費用,以特別扣除定額減除的便宜行事,更導致釋字第745號違憲之判定。

 其餘三項:身心障礙、教育學費以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皆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符合特定身分有關。此三項扣除額,當可以個人免稅額加成方式為之。事實是,現行《所得稅法》對於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每年免稅額度以一般個人之1.5倍計算,就是依特定身分加成免稅額的作法,沒有理由不能擴及身心障礙者、大專院校學生以及學前幼兒。

 最後須強調的是,這項特別扣除「腫瘤」的「切除」作業,可在不損經濟效率、無傷分配公平、且能維持稅收中立的情形下,大幅簡化目前之綜合所得稅制。除能有效降低該稅之稽徵及順從成本外,也使我國個人所得稅制之扣除機制與國際一般情形一致;更重要的是,一旦廢除特別扣除制度後,可望有效杜絕後續再新增設特別扣除項目的壓力。如此良善、伯瑞圖增進的稅改,何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