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管會與標準普爾針對保險業的資本適足率的信用評等計算有一些爭論。此爭論除了與保險公司計算資本適足率有關外,也與甚麼是正確衡量銀行的次順位債券的違約機率有關。
實務上,信用評等可分為兩種,第一、主體評等(issuer rating):是檢視主體,如企業、公司、銀行與國家的履行財務承諾的能力,並作為與其他債務人相互比較的信用評估。第二、債務評等(issue rating):係針對特定債務,例如,公司債、政府公債,檢視債務人可否依約準時償還該項債務本金與利息的能力,以及對此債務所提供的保障。國際信評機構發布的評級中,前者一般等於或高於後者。
此爭論的發生在於這二個評等可否互相代替。首先,金管會在2013及2015年,分別取消發行公司債、金融債時,發行公司須為發債取得「債務評等」的規定,換句話說,發債公司並不一定需取得債務評等,可用主體評等代替。金管會的主張為,全球金融海嘯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對信評可靠性均有討論,為避免過度依賴信評,金管會免除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本身必須有債務信評,可以用主體評等代替,為發債企業省下取得信用評等的成本。
由於主體評等較高,金管會的這個決定明顯將使保險公司更容易達到的預定的資本適足率,這項修正將使保險公司可以節省資本。信評公司則對金管會提出的示警,信評公司質疑的是,採計發行銀行主體評等的結果,可能低估風險,虛增保險公司的資本適足率。信評公司主張,債務評等以發行該債券的企業主體信用評等為基準,再進行級距調降而得。當企業的主體評級在「twBB+」時,次級債券的債務評等最多可下調二個級距;中華信評主張,一家大型銀行的「發行體信用評等」雖可能是A,但這家銀行若發行一筆「無擔保次順位金融債」,不僅是無擔保,又是次順位,清償順位落後、違約機率就高。因此,這筆債的評等,可能因此要降個好幾級。例如,德意志銀行在2016年爆發一連串危機時,其獲得的評級狀況,發現標準普爾在2015年給予德意志銀行的主體評級為BBB+,但其發行的次順位債券則獲得BB+,而次級次順位債券則僅獲得B+。
但也有相反的例子。在中國大陸,出乎意料之外,債務評等常高於主體評級,且高於主體評等的幅度也非常大。主要的原因是:中國非金融信用債的發行,有相當比例獲得其他機構的擔保,由於擔保機構有更好的評等,而債務評等一般會等於擔保機構的評等,造成債務評等反而高於主體評等。
所以此次爭論主要的關鍵在於如何正確衡量次順位債券的違約機率,如果發行債券的銀行對其發行的債券給予擔保,則債務評等的違約機率會等於擔保機構的的違約機率,債務評等就應等於銀行的主體評等。以金管會過去的作風來看,當金融機構發行的某個債券出現還本付息困難時,金管會都會出面要求健全的金融機構償還,以避免損害到投資人的權益,因此,實質上,銀行對其所有它發行的債券有隱性保証,此時債務評等就應等於主體評等,也就是主體評等可以正確衡量次順位債券的違約機率,金管會的簡政原則:建議使用主體評等並沒有錯。
但此爭論延伸更重要的議題是,金融海嘯過後,投資人或主管機關不應只依賴信用評等作為投資決策的參考依據,各金融機構應建立內部的風險評估的機制,以降低承擔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