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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保護營業祕密 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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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報載:某半導體高科技公司前工程師,因離職前異常列印資料,遭公司以違反營業祕密法為由,提起告訴,刻正由法院審理中。同一時間,另一半導體高科技公司之前工程師,也利用職務關係取得公司營業祕密,並提供予新雇主,遭法院認定違反營業祕密法並判決在案。

 上開離職員工竊取營業祕密之案件並非個案。事實上,從大陸官方宣布大力投資扶植半導體產業,每年投資人民幣千億,預計以10年十兆元之規模投資半導體產業後之後,大陸之半導體市場即快速發展,除了財力投注研發外,亦經常傳出以與台灣同等數字,然幣別由新台幣轉換為人民幣方式之極高薪資,積極挖角台灣人才,藉由離職員工之工作經驗以及其所知悉之舊雇主研發資訊,助長研發以縮短與台灣公司之競爭差距。

 在紅色供應鏈興起後,員工於跳槽前不當下載或取得原雇主營業祕密之刑事案件大量增加。依法務部調查局之統計,自102年2月至106年11月,以營業祕密案件立案者即有132件,其中,經移送至地檢署偵辦者僅有65件;然而,在這些案件中,經檢察官起訴者(含緩起訴)只有33件,在33件中真正判決有罪者僅有6件。換言之,從雇主發現營業祕密被員工侵害,到該員工被判決有罪,其機率約只有9%。其原因當然因個案而不同,但幾乎所有承辦過營業祕密之檢調人員都認為:營業祕密案件成立與否的最大關鍵點,在於雇主所認定之營業祕密是不是符合營業祕密法第2條之要件?雇主對此營業祕密有無做好合理的保密措施?

 在營業祕密法的規範下,並不是所有雇主認為重要的資訊就屬於營業祕密,而是必須符合三個要件:「祕密性」、「價值性」及「合理保護措施」。

 「祕密性」,係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企業所主張之營業祕密,必須是沒有對外公開,沒有申請專利,不是一般業界之常識。如果企業所主張之營業祕密,在網路上可輕易搜尋取得,或者企業自己已聲請專利,甚或在網路上公開,則該資訊即無從認定係屬營業祕密。

 「價值性」,係指「因其祕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亦即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而能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均屬之。經濟價值包含實際或潛在之價值,即便該營業祕密無法用市價估算,但若該營業祕密有助於企業取得競爭上之優勢,也可認為具有價值性。

 「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祕密所有人主觀上對其營業祕密有保護的意願,而客觀上也採取有效的方法保護營業祕密。保密措施必須為「有效」,方能維護其資訊之祕密性,但並不要求必須達到「滴水不漏」之程度,只需按營業祕密之型態,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達到保密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例如:出入口刷卡人員管制;研發單位特別限制監督進出;對不同等級之營業祕密規範傳遞方式、可接觸人員及存取權限;於營業祕密之文件或檔案標註「confidential」或「機密」等字樣;管制電腦、郵件及列印資訊;禁止使用可攜式硬碟或照相、攝影手機;不定期宣導保密措施;與員工簽署保密合約等均屬之。

 台灣企業習慣埋首研發、專注產品製程,此等研發成果即為公司於產業佔有一席之地之重要原因,但對於公司研發之成果常常欠缺保護意識。若此等研發成果無法符合營業祕密之三要件者,導致遭不肖第三人利用、竊取卻求助無門,甚為可惜。

 依據法務部於106年所舉辦之「營業祕密內控措施與犯罪偵查作為」會議中,曾經承辦營業祕密案件之檢察官表示:在相關不起訴處分及雖經起訴,然最後被判決無罪之營業祕密刑事案件中,主要原因有三:「營業祕密不特定」、「欠缺祕密性」及「欠缺合理保密措施」。

 其中,關於營業祕密不特定之問題,主要在於企業無法具體陳述其營業祕密內容,致使檢察官或法院誤解所致。就此問題,企業或可整理自家所認定之營業祕密,並委請律師協助,由律師作為中介點將企業之專門技術轉化為法律人可理解之語言,以協助檢調單位或法院理解企業之營業祕密內容。

 至於就「欠缺祕密性」及「欠缺合理保密措施」之問題,則有賴企業內部法務部門建立保密機制,制定公司保密規範及措施,以遏止不肖員工不當取得或洩漏公司之營業祕密,避免如遇類似案件,經檢察官或法院認定企業欠缺祕密性或合理保密措施,以致最終敗訴而將自己投入研發之營業祕密拱手讓人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