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成立於板橋,為全台唯一審理智慧財產案件的高等法院。想當年揭牌時冠蓋雲集,政商學界齊聚一堂,司法院自院長及各級首長、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智慧財產局局長、美國在台協會處長、立法委員、各大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及工商產業界人士等與會,同時間並成立台灣高等法院智慧財產分署,且為各大媒體競相報導,儼然台灣即將擺脫自2003年起前鴻海法務長周延鵬所提「台灣專利無用論」之窘境。果不其然,法院成立翌年台灣即從美國特別301觀察名單除名,台灣專利師公會亦正式開始運作,智慧財產法院就在各界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的期待下,一路走來不覺已經十年了。
2018年6月29日,法院舉辦10周年紀念論文專題講座及交流座談活動,仍然邀請到司法院院長前來致詞,但已不見工商產業界人士,亦不見司法院各級首長、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智慧財產局局長與會,也未見各大律師事務所及專利師公會之高層代表前來,且僅司法院出版的司法周刊有「承先啟後、十年有成」之報導。活動當天,許宗力院長照本致詞,宣示:「智慧財產法院未來將再肩負與商業法院整合的重任,期能充分發揮10年蓄積的能量,以完成此重大任務。」此宣示雖未見於各大媒體,但成立商業法院是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因此我們不禁要深思智慧財產法院過去十年是僅有成而無敗嗎?以及其究竟蓄積了何種能量足以整合商業法院的成立?
十年前,司法院預估法院1年將受理3,000件智慧財產案件,但除2009、2010年之收案為1,548及1,866件外,其餘年平均收案約1,300件,2017年為1208件。指標性的專利案件則是逐年下降,以專利實體案件觀之,最高峰為2010年的544件,迄2017年的260件,審理專利實體案件的比例也從2010年的53%降至2017年的39%。這十年來,法院最大的成就應是結案效率,專利民事一審平均結案速度為8個月、二審為9個月,專利行政訴訟則為5.6個月。此外,讓複雜且多樣化的技術爭議可以在法庭上辯論,也是法院的主要成就之一。然而,這十年來,法院仍面臨許多挑戰,除了專利訴訟勝訴率較低及損害賠償金額不高外,最常見的批評就是被稱為「影子法官」的技術審查官制度。工商時報亦曾於2016年三度以社論檢討法院的弊端並提出改善建言。2018年5月20日更以「展望智慧財產法院的第2個10年」為題,提出對法院未來發展的建言,顯見各界特別是工商業界對智慧財產法院的期待。
再者,民事一二審集中也讓法院飽受批評。筆者曾於2011年為文「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台灣智慧財產訴訟新制之檢討與展望」,提及民事一二審集中,讓調至高等法院層級之智財法院法官可能在地院從未審理過智財案件,這幾年更因司法院的三專生政策,使得好不容易成為所謂的專業法官,三年一到又得回到無智財民事案件可以審理的地方法院,不符專業久任的原則。此外,國際間之司法功能已然轉變,特別是智慧財產及商業訴訟,司法已從被動的解決紛爭,躍升為影響甚至主動引領政策發展的角色,從未見智慧財產及商業訴訟發達的法域,其經濟不發達者。市場小絕對不是藉口,台灣的市場從未大過,但卻有傲視國際的半導體產業,顯見前瞻性政策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數十年來,台灣這蕞爾小島可以立基於國際,所憑即為智慧財產,司法政策怎能不加以重視?
筆者肯定司法院整合智慧財產及商業訴訟制度的改革方向,為智財法院的發展帶來契機,亦為台灣的經濟發展帶來活水,且基於智財法院10年來所蓄積的能量,提出建言如下:一、成立智慧財產及商業訴訟廳:智慧財產訴訟的核心在民事訴訟,但司法院卻係由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負責,公私法本質的差異,使台灣智慧財產訴訟制度受到禁錮。商業法院的成立則係由民事廳主導,但商業法院亦不適合僅審理商業民事訴訟,故建議司法院成立智慧財產及商業訴訟廳,完善智慧財產及商業訴訟制度之建立。二、成立智慧財產及商業高等法院,並建立金字塔之智慧財產及商業訴訟制度:整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為第二審之高等法院,將一審案件集中分散至數地方法院,並將第三審案件均集中至最高法院,以符國際潮流。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之多元組成:制度重要,人更重要。智慧財產及商業訴訟受市場行為之影響甚鉅,法官之選任自不宜由司法院威權式的決定,遴選委員之組成應多元化,以期能選出較了解智慧財產權本質及市場運作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