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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人流的逼宮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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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3-1條本月開始實施,證交所也正式公告相關「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召集股東臨時會申報申請書」,「非典型」的董監事改選行情最快將在12月月中上演。但投資人要注意,新法有很多「眉角」要注意,不一定打著董監改選行情的大旗,股價就會有表現。

 市場人士若有意以新法召開股東臨時會,因五成持股的門檻非常高,過五關斬六將才能殺出重圍,指標企業─大同是最有機會搶第一,此外,可能具董監事之爭的泰山、農林也引人注目。為此,經濟部商業司將在11月8日召開會議,更進一步討論特別股及庫藏股的權力義務,也就是要明確界定上市櫃公司發行股份的認定是否包括特別股及未消滅之庫藏股,以免突增事端。

 上周,證交所已經正式公佈公司法173-1條的相關執行細節,並公布召開股東臨時會申報書內容,要求有意召開股東臨時會的相關召集權人,需推選特定人為本次股東臨時會之主席,此外,也要授權該主席辦理股東臨時會之公告等相關事宜,從申請到結束不得有閃失,否則股東臨時會的適法性將會產生問題。

 交易所針對這次新法有四大規定、四項原則,依循舊規的則有融資戶的股數需要打折處理,也包括其中。

 這四項規定,第一、市場派必須兩階段提出持股證明文件,交易所擁有三天的審核期,包括:(1)停止過戶日起始日前15個營業日(T-15)向證交所送達申請書,檢附股務機構出具之持股證明正本,(2)停止過戶日後第2個營業日下午5時前(T+2)再次提出持股證明正本。若逾期或不符合規定,就會在2日內撤銷股東臨時會之公告,倘未及時撤銷者,證交所得全權代為處理。

 第二、需要委任股務機構、推派主席、辦理股東臨時會之公告等事宜,但召集權人與主召集權人終止代理者,就會視為該召集權人退出本申請案。但主召集權人因不可抗力或主動退出本申請案者,不在此限。

 第三、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應於停止過戶起始日12個營業日前,自行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召開股東臨時會公告」,並依法令及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第四、召集權人瞭解停止過戶日之持有數額,融資買進股數計算係依證交所規定之「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計算,不得異議。

 另外,這次新法也對公司派也有諸多規定,包括第一、召集權人之行為,應自負法律責任。有關該股東會召集程序、提案內容或決議方法等是否適法等,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處理。

 第二、若證交所認有必要,得要求召集權人提出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或資料,若其未能適時提出,證交所可不予辦理或終止本申請案等處置,召集權人不得異議。

 第三、召集權人違反上開「同意遵守事項」及證交所相關規章者,證交所得視情節處其新台幣10萬至100萬元之懲罰性賠償金,並由召集權人負連帶責任;倘造成損害,召集權人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申請書所生之紛爭,將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公司法173-1條諸多規範及限制,在主管機關不排斥「揪團」合作,但又不允許「委託書」出現,因此證券業興起「出資金力挺市場派入主公司」的新興行業,吸引不少股市金主爭相投入,借款的利率出現二至四分利不等的版本。法務及股務人士認為,採用新法召開股東會的門檻相當高,揪團找金主合力入主將是未來新潮流,金流加上人流的逼宮策略將會越來越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