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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墨加自貿協定中 能源規範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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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底,在G20峰會期間,美國、加拿大與墨西哥三國領袖正式簽定美墨加自由貿易協定(USMCA)。此一協定由原先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修訂並更名而成,未來將成為規範三國間經貿關係的重要協議。在能源領域,美墨加三國均為全球重要的油氣生產國,彼此間存在密切的能源貿易往來,USMCA的實施不但將影響三國間的能源整合,尚攸關全球能源市場的發展及我國未來的能源取得。

 USMCA與NAFTA在能源條款上有相當大的差別,其中最顯著的是NAFTA第6章能源專章遭到刪除。能源專章的設置主要為了保障締約國間的能源的投資與貿易。專章廢除後,多數的條文並未因此失效,而是散入USMCA中的其他章節中。但其中有一項重要的605條款,則是從此不再適用。

 NAFTA第605條規定,NAFTA締約國政府欲削減對其他締約國的能源或基礎石化產品的供應,必須在維持與過去三年相同的出口/總供給比例的條件下才能執行。換句話說,締約國政府欲削減對其他成員國的能源供應,必須同時削減相同比例的國內供應。如此將大幅限制締約國政府能源政策的自主性。605條款主要適用在美國與加拿大間,目的是美國欲確保自加進口的原油不會減少。605條廢除後,加拿大得以在國內油氣供給不足時減少對外出口,並可因環保因素限制油砂生產。

 其次,在墨西哥新任總統羅培茲歐布拉多(Andres Manuel Lopez Obrador)的要求下,USMCA增設一個專章,保障墨西哥的能源主權。在第8章「承認墨西哥國家直接、不可剝奪和不受時間限制的碳氫化合物所有權」中,墨西哥將保有對其國土蘊藏的能源資源絕對的所有權,同時也保有修改憲法與國內法規的主權。新任總統不滿前任總統推動的民營化的能源改革,表示將推翻能源改革的部分內容,取回墨西哥政府對能源資產的主控權,並不再提供更多的區域公開招標,甚至將刪減或終止原油出口。

 第三,USMCA大幅限縮投資者對國家的爭端解決機制(ISDS)的適用,降低對投資人的保障。依照USMCA第14章的規定,新協定取消美國與加拿大間ISDS,僅保留在美國與墨西哥間適用。在美墨ISDS中,亦僅適用少數特定產業的爭端,包括在油氣產業、發電產業、通訊服務、及基礎建設等領域的政府合約。不僅如此,美墨ISDS還限定爭端的種類,僅包括違反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以及政府的徵收與補償,在徵收方面尚不包括間接徵收。

 儘管USMCA降低對投資的保護,但卻增加貿易自由化的程度,有利於北美地區的油氣貿易。例如油氣出口維持零關稅、放寬原產地規定、刪減稀釋液關稅等均十分有利區域間的貿易,相對的對區域外的能源貿易將會產生排擠作用。

 目前美國正積極追求能源獨立,降低對油氣的進口,但由於價格與方便性的考量,美國刪減自中東的原油進口,而仍維持自加拿大或墨西哥的進口。USMCA的簽訂將有利於北美間的油氣貿易,北美的區域貿易整合未來仍有可能強化。美加兩國為未來油氣的重要出口國,也是我國能源取得的潛在來源,目前我國已自2021年起每年向美國採購約200萬噸液化天然氣,為期25年,北美能源整合的態勢將會影響美加的油氣對區域外的出口,此為我國需密切觀察的部分。

 此外,墨西哥總統當選人主張能源領域需由政府絕對掌控,可能對能源投資的保障造成威脅。未來我國企業投資墨西哥油氣領域的風險將會增加,投資墨西哥能源領域需更加的審慎。至於加拿大,由於比例條款的廢除,加國政府得以推行禁採油砂政策。儘管開採油砂會造成環境污染,過去各屆政府基於經濟與就業考量均維持油砂的開採。但是,另一方面,加拿大尚有達成減碳承諾的壓力,油砂政策仍有改變的可能,若加國政府禁採油砂,將對全球能源市場造成影響。